以及开展活动和管理经验等;
(四)协同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施行正确教育政策和措施,协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教育研究,承接政府下达的任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研究成果、见解、建议和意见等,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
(五)在社会广泛开展优秀教育思想、理论、经验和成果等的宣传推广工作,纠正错误教育理念、方式和方法,普及教育科学知识;
(六)组织开展社会调查活动,了解教育现状,掌握教育最新发展动态,开展教育评价活动,发现现今教育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方法和途径,并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反馈;
(七)为社会提供业务咨询、教育政策和法律咨询、教育科学知识咨询和教育专业咨询等公益服务,积极听取社会各界人士对教育及本会的见解、建议、意见等,维护公民尤其是学生的相关权益,接受群众对教育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八)组织编辑和出版教育书刊、教材、资料及影视作品等,建设本会网站及其他网络平台;
(九)组织开展本会分支机构建设和自身建设,开展日常工作;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在教育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进行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
(十一)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积极参与本会业务范围内的活动;
(三)个人会员应为热心于教育改革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
(四)单位会员应为热心于教育改革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或网络传输会员登记表,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和本会建设;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具体办法见《教育新会违纪成员处理条例》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和会费标准;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制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含2/3)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执行委员会每届5年,其职权是:
(一)组织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规划方案;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二)制定有关表彰奖励及授予荣誉事项;
(十三)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联系群众、作风民主、维护团结、廉洁奉公;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同意
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含2/3)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研究本会重大工作事宜;
(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监督委员会独立于执行委员会进行工作。
本会的监督委员会及其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运作方式和执行委员会相同。
本会的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
本会的监督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本会的分支机构和下属单位派驻本会的监督组或监督员。监督组组长或监督员可以列席该机关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监督组织的支持。
本会的监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本会的章程和其他会内法规,检查本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本会的委员会加强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秘书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政府资助或专项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